2013年2月20日 星期三

繼雲彰之後 台南又發現台塑回填廢石灰

真理大學旁魚塭 台塑不當回填廢石灰又一樁

【2013年1月25日,王鎮中台北報導】
近月來在雲林縣、彰化縣境各地,不斷傳出魚塭遭六輕傾倒副產品石灰,引起當地養殖戶的集體抗議事件。24日台南市地檢署與台南市環保局發現台塑石灰非法進入台南市土資場,同時台南社大亦檢舉真理大學附近魚塭正在回填石灰,因此強烈要求台塑集團應善盡企業責任,請勿污染全台乾淨的土地。

台南社區大學環境小組召集人2黃煥彰4日在真理大學附近一處大面積魚塭,發現正在回填石灰,數量相當驚人,根據田野訪談發現近,近三個月日夜不斷有大卡車進出,現場更有怪手、推土機配合作業,石灰完成傾倒推平後,再做表層覆土以掩蓋真相。他請台南市環保局與地檢署迅速完成相關調查,以掌控污染源頭、污染面積、污染總量,同時要求地主應儘速完成清除,以避免污染臨近魚塭。


台塑燃燒石油焦會產生二氧化硫(SO2),故需以石灰石來進行脫硫吸收,因而產生石灰事業廢棄物。黃煥彰調查,台塑公司將石油焦高溫氧化裝置(CFB)產出之事業廢棄物申請再利用,相關產出量及產品登記情形如下:(一)飛灰:每月約21,000公噸,雲林縣政府於91年以「混合石膏」登記為產品;(二)底灰:每月約8,400公噸,雲林縣政府2002年以「副產石灰」登記為產品。但石灰屬強鹼性有污染環境之虞。

依法不得外運 台塑申報不實?
環保署2012年11月19日函報行政院審查「資源循環利用法」草案,第四條規定經登記產品或副產品,但已失去市場價值,或有長期違法貯存或棄置之虞,或有汙染環境、危害人體健康,主管機關得認定為廢棄資源。雲林縣府以此為法源,於2012年11月22日公布「雲林縣高溫氧化裝置產物混合石膏、副產石灰及水化石膏管制要點」,限制六輕副產石灰外運,此要點規範台塑公司不論以「廢棄物」清運或以「產品」販售,都須向雲林縣環保局申請外運去處,並提供收受端的 營運量及處理量;運送車輛須裝置具備全球衛星定位或行車記錄功能的即時追蹤系統。

同時為避免流向不明或濫倒,收受單位僅限混凝土廠、公民營廢棄物清理機構 (但不得作為掩埋場覆土)、事業廢棄物再利用機構,但不得再批發;公共工程限作為級配粒料基、底層;成品僅能作為石膏製品、水泥製品、輕質磚成品。雲林縣 政府亦重申嚴禁任何業者、民眾假借以土壤改良名義將未經摻配之副產石灰回填於農地及魚塭等,致使喪失土地之功能。

黃煥彰質疑,24日發現的若這批石灰亦來自台塑六輕,是台塑申報不實?還是雲林縣環保局控管不實?建議工業局與環保署等再利用審查單位,有責任提高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物質的認定標準;同時應修法對不當再利用加入刑責,做好源頭控管,以守護全民健康。

黃煥彰提出訴求有:

1.為何雲林縣不要的,會送到彰化縣,彰化縣拒絕的會跑到台南市,台南市嚴拒台塑以六輕石灰污染台南市的土地?

2.雲林縣政府環保局如上所述,已制定管制要點,欲從源頭監控台塑公司,規定運出廠前須申請外運去處,申報對方公司營運量及處理量,為何台塑六輕石灰還會出現在台南市土資場?

3.土資場應暫存的應是乾淨土壤,為何會有事業廢棄物攪拌其中,導致土資場土方重金屬含量超過土壤管制標準?同時請台南市環保局與地檢署強力取締台南市境內非法土資場,以維護台南市民的安全購買土方權。

4.強烈要求台塑集團應善盡企業責任,請勿污染全台乾淨的土地。

5.主張「農漁用地零污染」,反對以事業廢棄物或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物質回填於農漁用地或經與土壤攪拌後作為農漁用地的客土。

7.台灣一年事業廢棄物再利用高達1800萬公頃,台灣事業廢棄物再利用認定標準寬鬆,當事業廢棄物通過再利用申請後,事業廢棄物搖身變成產品,也脫離《廢清法》的罰責,加上類似案例法官的輕判或判無罪,導致成為企業家犯罪與逃罪的天堂,也是近十年來,台灣淨土不斷消失的主因。強烈呼籲法官應本守護土地與守護人民健康為核心思維,對不當事業廢棄物再利用業者應以嚴懲。

8.經濟部工業局與環保署等再利用審查單位,有責任提高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物質的認定標準。同時環保署應修法對不當事業廢棄物再利用加入刑責,並做好源頭控管,以守護全民健康。

9.台南市於6年前全台首創打擊環境犯罪異業結盟,成效卓越,請台南市民勇於檢舉環境犯罪,共同守護環境。

10.籲請雲林縣蘇治芬縣長履行權責,將其原核准為產品的副產石灰更改認定為事業廢棄物,以徹底解決問題。

資料來源:
環境資訊中心--http://e-info.org.tw/node/83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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